關于征求《安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工商聯、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養犬管理與服務水平,切實有效加強養犬管理,安慶市公安局牽頭起草了《安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為加強和改進新時代政府立法工作,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安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刊登,征求我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間,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安慶市宜秀區東部新城綜合寫字樓主樓C區8001室安慶市司法局立法科。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aqssfjlfk@163.com。
(請在信封或郵件上注明“立法項目征求意見稿建議”)
安慶市司法局
2020年1月21日
安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犬只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 犬只經營與收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立法目的】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實施范圍】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免疫、登記、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應急搜救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施原則】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職責】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要問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由城市管理、公安和農業農村等部門參加的養犬服務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部門職責】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養犬管理工作。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違法養犬行為,捕捉遺棄犬、流浪犬,對疫犬、無主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建立養犬信息管理系統,并免費為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和服務。
公安部門負責捕殺狂犬,依法查處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以及阻礙養犬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依法對犬只養殖、收容場所和動物診療活動實施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和動物診療許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從事犬只經營的登記注冊和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管犬只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依法查處犬只違法經營行為。
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基層自治】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收集本區域內養犬相關信息,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組織制定文明養犬規約并監督執行。鼓勵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宣傳教育】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限養區域】第八條 安慶市區環城西路以東、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合圍區域為限制養犬地區(簡稱限養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情況,適時調整擴大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參照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與登記
【免疫登記制度】第九條 限養區內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免疫、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限養禁養】第十條 限養區內每戶限養一只犬,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
大型犬、烈性犬的標準和名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養犬免疫】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時,攜犬到農業農村部門設置或授權的犬只免疫點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明;農業農村部門設置或授權的犬只免疫點應當將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告知養犬人。
犬只的免疫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養犬登記】第十二條 限養區內,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只到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條件】第十三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獨戶住所。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于倉庫、施工場地看護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具有單位合法主體資格;
(三)有專門場所,確定專門負責犬只的管理人員;
(四)具有犬籠、犬舍等安全防護設施。
【養犬登記】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養犬登記證和智能犬牌,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養犬登記證和智能犬牌、電子標識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
智能犬牌、電子標識費用由養犬人承擔。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免收費用。
禁止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養犬登記證件、犬牌、標識。
【簽注延續】第十五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限一年。養犬人繼續養犬的,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注明的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有效的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辦理簽注延續手續。
【養犬登記變更注銷】第十六條 限養區域內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和智能犬牌到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地點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一)養犬人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飼養的犬只贈與他人的;
(三)放棄飼養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場所的;
(四)飼養的犬只下落不明或死亡的;
(五)其他情形。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基本規范】第十七條 限養區內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組織“斗犬活動”;
(三)不得污染公共環境衛生;
(四)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
(五)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六)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隨意拋棄犬只尸體;
(七)不得占用住宅小區的共用區域養犬;
(八)限養區內單位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應當圈養、拴養,不得攜帶大型犬、烈性犬外出遛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行規范】第十八條 限養區內攜犬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犬只應當佩戴有效智能犬牌;
(二)遛犬時,犬只應當系犬繩(鏈)。犬繩(鏈)長度不超過兩米;
(三)不得由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單獨牽引;
(四)注意避讓他人,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
(五)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續吠叫等攻擊他人的行為;
(七)在樓道、電梯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懷抱犬只或者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為犬只佩戴嘴套等預防犬只吠叫、傷人的措施;
(八)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并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不得乘坐除出租小汽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禁入場所】第十九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一)黨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辦公區;
(二)學校、醫院、養老院、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會展中心、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四)候車廳、候機室、餐飲、賓館、商場、大型超市、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公園、風景帶、廣場、商業步行街、社區健身等公共場所。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場所,應當在其進出口醒目位置設置禁入標識。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民事責任】第二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或者驚嚇他人造成后果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在24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至收容場所進行檢測。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過錯造成傷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攜犬出戶,因違反交通法規致使犬只傷亡的,責任由養犬人承擔。
【狂犬病報告】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發現飼養、經營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門,不得轉移、出售、屠宰。
第四章 犬只經營與收容
【經營許可】第二十二條 從事經營性犬只養殖,應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辦犬只診療機構,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七日內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營規范】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只養殖、交易、培訓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內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禁止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二)除出生未滿三個月的幼犬外,銷售的犬只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三)記載養殖、交易犬只的品種、數量、流向和收買人信息,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四)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只經營性養殖。
【犬只收容】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犬只收容場所,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納入本市公共設施建設體系。犬只收容場所由城市管理部門管理,負責接收和處理無主、棄養、寄養、捕捉、扣押、沒收的犬只。
【領回領養】第二十五條 犬只收容場所對登記走失的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七個工作日內認領,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犬只在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等費用;養犬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無法通知養犬人的,按照無主犬處理。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領養無主犬只。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收容和領養無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城管處罰】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沒收犬只,并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兩千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限養區內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或者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沒收超養犬只或大型犬、烈性犬,并對超養犬只或大型犬、烈性犬每只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未辦理簽注續期和養犬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占用樓頂、樓道、綠地等公用部位養犬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限養區內的單位對大型犬、烈性犬未栓養、圈養的,或者攜帶大型犬、烈性犬外出遛犬的,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智能犬牌。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攜帶外出的犬只未配戴有效智能犬牌,或者遛犬人未使用犬繩(鏈)遛犬的,責令整改,并處一百元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攜犬人不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的,依據《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不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流向和收買人信息的,責令整改,并處二百元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擅自掩埋或者隨意拋棄犬只尸體的,處一千元罰款。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由城市管理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公安處罰】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放任飼養、經營或者管理的犬只經常因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農村處罰】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智能犬牌: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飼養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養犬人和犬只經營機構、犬只收容場所不主動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犬只感染或疑似感染狂犬病,隱瞞不報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處罰】第二十九條 未辦理工商登記違法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禁止區域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在限養區內從事犬只經營性養殖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禁養規定】第三十條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沒收犬只并注銷養犬登記證,兩年內提出養犬登記申請的,不予批準。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兩年內受到五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具有違法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并有兩次傷害他人情形的,注銷養犬登記證、對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履職條款】第三十一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許可的;
(三)不按規定或者故意拖延免疫、登記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養犬人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和單位。
【問題處理】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前養犬人在限養區內飼養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或者飼養列入名錄的烈性犬、大型犬,養犬人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處理或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參照執行】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條例實施本轄區的養犬管理。
【實施時間】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安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2020年1月21日,市司法局通過市司法局門戶網站公布了《安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一個月。截至2020年2月21日,收到社會公眾意見35條,主要意見及采納情況如下:
1 |
飼養大型犬界定問題 |
已采納并反饋市民 |
2 |
犬只隨地便溺處理問題 |
已采納并反饋市民 |
3 |
溜犬不系犬繩(鏈) |
已采納并反饋市民 |
4 |
不文明養犬行為處罰措施 |
已采納并反饋市民 |
5 |
收取養犬環衛費的意見 |
未采納并反饋市民 |
6 |
城市管理部門不應為養犬工作主管部門的意見 |
未采納,待進一步論證 |
特此說明。